商標撤銷
一、注冊商標撤銷的概念
注冊商標的撤銷,是指商標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時,商標局可以依職權或由商標評審委員會根據第三人的請求撤銷商標的制度。《商標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已經注冊的商標,違反本法第8條規定的,或者是以欺騙手段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的,由商標局撤銷該注冊商標;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可以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該注冊商標。”
二、注冊商標撤銷的事由
1、構成商標的文字、圖形或者其組合違反了《商標法》第8條的規定(即商標禁用條款)。
2、注冊申請人采用了欺騙手段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取得商標注冊。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5條的解釋,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虛構、隱瞞事實真相或偽造申請書件及有關文件進行注冊的。
(2)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復制、模仿、翻譯等方式,將他人已為公眾所熟知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3)未經授權,代理人以其名義將被代理人的商標進行注冊的。
(4)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進行注冊的。
(5)以其他不當手段取得注冊的。